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省厅决定开展2020年度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原则
以《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赣民字〔2020〕51号)为依据,在养老机构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
二、评定主体
省评定委员会负责三级、四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设区市评定委员会负责一、二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
三、评定对象
江西省范围内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原养老机构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持续运营一年以上并符合《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申请等级评定基本要求与条件的养老机构。
四、评定材料
养老机构需根据自评情况向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或设区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递交以下申报材料(纸质盖章材料一式两份或电子稿,电子稿盖章页需扫描成PDF格式):
(一)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附件1);
(二)江西省养老机构自评报告(附件2)。
养老机构首次申请评级不得超过四级。
五、评定步骤
三级、四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按照以下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进行。
(一)自评(2020年11月13日前)。县级民政部门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申报,指导有意向申报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开展自评。
(二)申报(2020年11月20日前)。养老机构根据自评情况向省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递交评定材料(附件1和附件2),同一集团或公司(单位)下属的连锁养老机构应以每个单独机构名义分别进行申报。
(三)审核(2020年11月27日前)。省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定材料进行审核。
(四)评定(2020年12月25日前)。省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工作组对申请等级评定养老机构开展评定。12月4日前完成书面评价,12月18日前完成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12月22日前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报评定委员会。
(五)公示(2020年12月31日前)。省评定委员会应当在12月25日前审核完成初步评定意见,确定评定等级报省民政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复核。公示期无异议的,由省民政厅确认等级评定结果,发布公告,并向通过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颁发等级证书和牌匾。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养老机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省评定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养老机构的申述,确认复核材料,必要时可重新进行评价。省评定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养老机构。
(七)抽查。在等级有效期内,省评定委员会每年对本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复审。经复审后不符合原评定等级标准的,省评定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请各设区市民政局参照省评定委员会等级评定工作安排,同步部署开展辖区内一级、二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复核、复审等工作。2020年12月1日前组建完成市评定委员会,制定市级等级评定工作管理制度,并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本辖区一级、二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报省评定委员会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动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申报,确保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有序开展。
(二)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辖区内养老机构学习《<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引导养老机构根据评定标准,逐一对标,切实通过等级评定,促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省评定委员会评定材料接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南大道1266号省民政厅办公大楼2211室,邮编:330036,联系人:郑锡平,电话:0791-86289438、17370887792,电子邮箱:506261637@qq.com
附件:1.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书
2.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报告
江西省民政厅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
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申 请 书
根据《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机构申请定为 级养老机构。
本机构明确并遵守下列准则:
一、认真填写申请表的各项数据,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同意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关于本养老机构等级的评定。如有异议,则服从江西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最终裁决。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养老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表
机构基本信息 |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属性 | r事业 r民办非企业 r工商 r其他(公建民营) | ||||
机构地址 | 邮编 | ||||
负责人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机构总建筑面积_______ ,总床位数_______,目前入住老人人数: 其中:r失能老人人数: r半失能老人人数: r自理老人人数: | |||||
开办时间: 年 月 | |||||
在申请评价前三年内是否接受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抽查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 r否 r是,如选择此项,请简述有关情况: | |||||
应附文件和资料 | |||||
²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² 机构简介(机构基本情况、管理团队、组织架构、服务内容、管理流程和荣誉奖项等) | |||||
声明:我机构确认以上提供的信息(包括资料)均属实。 机构代表签字: (养老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江西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自评报告
序号 | 自评项目 | 分 项 总 分 | 次 分 项 总 分 | 三级项分值 | 四级项分值 | 自评得分 | 得分依据 |
1 | 环境 | 120 | |||||
1.1 | 交通便捷度 | 10 | |||||
1.1.1.1 | 机构的道路交通情况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 2 | |||||
1.1.1.2 | 机构的公共交通情况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 2 | |||||
1.1.1.3 | 机构主要出入口不直接开向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等交通量大的道路,以利于老年人出行安全。 | 1 | |||||
1.1.1.4 | 机构设有供货物或垃圾等运输的单独的通道和出入口。 注:“单独”指不与机构主要出入口合并使用。 | 1 | |||||
1.1.1.5 | 机构内的交通组织便捷流畅,满足疏散、运输要求。 注:当机构无院区或内部道路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 1 | |||||
1.1.1.6 | 养老机构应确保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完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 2 | |||||
1.1.1.7 | 机构内的人车交通组织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1)人车分流(老年人通行道路无机动车辆通行),得1分; (2)人车混行,但能避免车辆对人员通行的影响(例如道路设计区分步行道与车行道),得0.5分。 注:当机构无院区或内部道路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 1 | |||||
1.2 | 周边服务设施(含机构面积) | 10 | |||||
1.2.1 | 机构面积 | 3 | |||||
1.2.1.1 | 机构的床均建筑面积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1)建筑面积 ≥35㎡/床,得3分; (2)25㎡/床≤建筑面积 ≤35㎡/床,得2分; (3))建筑面积 ≤25㎡/床,得1分。 | 3 | |||||
1.2.2 | 配套设施 | 7 | |||||
1.2.2.1 | 机构的基础设施完善,周边无污染源、噪声源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 1 | |||||
1.2.2.2 | 周边1公里或15分钟步行距离内有满足老年人日常保健、常见病多发病护理、慢病护理的医疗机构(例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注:养老机构内设相应设施或与该类设施合设时自动得分。 | 2 | |||||
1.2.2.3 | 周边5公里或15分钟车行距离内有满足急危重症就医的医疗机构或急救机构。 | 2 | |||||
1.2.2.4 | 周边1公里或15分钟步行距离内设有至少1处商业服务业设施(例如商场、菜市场、超市/便利店、餐饮设施、银行营业网点、电信营业网点)。 | 1 | |||||
1.2.2.5 | 周边1公里或15分钟步行距离内设有至少1处供老年人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公共绿地、公园或文化活动设施(例如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 | 1 | |||||
1.3 | 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 10 | |||||
1.3.1.1 | 设有应急导向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路线标志、消防和应急设备位置标志、楼层平面疏散指示图等,且信息准确无误,具有一致性、连续性和显著性。 | 2 | |||||
1.3.1.2 | 设有通行导向标识,包括但不限于人行和车行导向标志、楼梯/电梯导向标志、楼层号等,且信息准确无误,具有一致性、连续性和显著性。 | 2 | |||||
1.3.1.3 | 设有服务导向标识(例如公共活动空间、就餐空间、公共卫生间标志等),且信息准确无误,具有明确性和显著性。 | 1 | |||||
1.3.1.4 | 必要处设有安全警示标识,如墙面凸出处贴有防撞标志、透明玻璃门视线高度贴有防撞标志,临空处/水池边设有警告标志/地面高差突变处设有提示标志等,以引起老年人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 注:当机构内不存在此类不安全因素时自动得分。 | 2 | |||||
1.3.1.5 | 居室入口处设有居室门牌号等信息标识,且设有供老年人个性化布置的空间或设施,以利于老年人识别。 | 1 | |||||
1.3.1.6 | 各类标识的形式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1 | |||||
1.3.1.7 | 标识设计在形式、材质等方面体现机构特色,且与所处环境空间风格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兼顾实用和美观。 | 1 | |||||
1.4 | 院内无障碍 | 50 | |||||
1.4.1 | 室外及建筑出入口无障碍 | 8 | |||||
1.4.1.1 | 室外人车通行道路地面平整、防滑、不积水。 注:当机构无室外人车通行道路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 1 | |||||
1.4.1.2 | 室外人行道与建筑出入口、车行道或其他场地(例如活动场地)实现无障碍衔接,便于轮椅通行。 | 1 | |||||
1.4.1.3 | 设有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1 | |||||
1.4.1.4 | 建筑主要出入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 | |||||
1.4.1.5 | 建筑主要出入口的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1 | |||||
1.4.1.6 | 建筑主要出入口内外留有进深≥1.50m的区域,便于人员等候及轮椅回转。 | 1 | |||||
1.4.1.7 | 建筑主要主入口设有雨篷,且可覆盖人员等候区域。 | 1 | |||||
1.4.1.8 | 建筑主要出入口的平台、台阶、坡道表面平整、防滑、不积水。 | 1 | |||||
1.4.2 | 建筑内部交通空间无障碍 | 14 | |||||
1.4.2.1 | 老年人经过的公共走廊地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 | |||||
1.4.2.2 | 老年人经过的公共走廊宽度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 2 | |||||
1.4.2.3 | 老年人经过的公共走廊的主要位置两侧设置扶手,且扶手高度距地0.80-0.90m。 | 1 | |||||
1.4.2.4 | 建筑内设有老年人用房的各楼层垂直交通措施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 2 | |||||
1.4.2.5 | 当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1部电梯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1 | |||||
1.4.2.6 | 当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1部电梯满足担架进出及运送需求。 | 2 | |||||
1.4.2.7 | 当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1部电梯的轿厢配置符合以下条件中3项及以上: | 1 | |||||
1.4.2.8 | 当建筑内设有楼梯时,常用楼梯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1 | |||||
1.4.2.9 | 当建筑内设有楼梯时,常用楼梯的踏步形式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1 | |||||
1.4.2.10 | 建筑内的公共交通空间(公共走廊、过厅、楼梯间等)地面平整、防滑,无缺损。 | 1 | |||||
1.4.2.11 | 公共走廊、楼梯的扶手安装坚固,材质防滑,触感温润,形状易于老年人抓握。 | 1 | |||||
1.4.3 | 建筑内部主要用房及空间无障碍 | 16 | |||||
1.4.3.1 | 居室门内外地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 | |||||
1.4.3.2 | 居室门的开启净宽≥0.80m。 | 1 | |||||
1.4.3.3 | 居室门的开启不会影响公共走廊的正常通行。 | 1 | |||||
1.4.3.4 | 居室地面铺装平整、防滑。 | 1 | |||||
1.4.3.5 | 卫生间(含公共卫生间及居室内卫生间)门内外地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 | |||||
1.4.3.6 | 卫生间门的开启净宽≥0.80m。 | 1 | |||||
1.4.3.7 | 卫生间(含公共卫生间及居室内卫生间)地面铺装平整、防滑,排水良好无积水。 | 1 | |||||
1.4.3.8 | 公共洗浴空间门内外地面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1 | |||||
1.4.3.9 | 公共洗浴空间门的开启净宽(或门洞口通行净宽)≥0.80m,且便于浴床进出。 | 1 | |||||
1.4.3.10 | 洗浴空间地面铺装平整、防滑,排水良好无积水。 | 1 | |||||
1.4.3.11 | 公共就餐空间地面铺装平整、防滑。 注:当无公共就餐空间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 1 | |||||
1.4.3.12 | 活动场所内地面无高差,便于使用轮椅、助步器的老年人到达及使用;且活动场所地面材质平整、防滑。 | 1 | |||||
1.4.3.13 | 医疗卫生用房与康复空间的位置方便老年人到达,通行路径无障碍。 注:当无医疗卫生用房及康复空间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 1 | |||||
1.4.3.14 | 为老年人设置的医疗卫生用房(如诊室、治疗室等)满足轮椅进出与回转的空间需求。 | 1 | |||||
1.4.3.15 | 康复空间地面平整,采用防滑且具有防护性的材料。 | 1 | |||||
1.4.3.16 | 机构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服务台(或服务窗口)设有低位服务设施,其台面距地面高度为0.70-0.85m,下部留空高度0.65m,深0.45m,便于轮椅接近和使用。 | 1 | |||||
1.4.4 | 室外活动空间无障碍(含室外活动场地) | 12 | |||||
1.4.4.1 | 机构内设有室外活动空间,或临近公共绿地,可满足老年人室外活动需求。 | 1 | |||||
1.4.4.2 | 活动场地地面铺装平整、防滑、不积水。且主要活动场地便于轮椅老人到达。 | 1 | |||||
1.4.4.3 | 活动场地能获得日照,有向阳、避风的空间,可满足老年人晒太阳需求。 | 1 | |||||
1.4.4.4 | 活动场地的位置与车辆通行空间不交叉。 | 1 | |||||
1.4.4.5 | 集中使用的活动场地临近设有满足老年人使用的公用卫生间。 | 1 | |||||
1.4.4.6 | 活动场地设有荫凉休息区,如树荫区、廊架、凉亭,并布置座椅。 | 1 | |||||
1.4.4.7 | 散步道宽度符合以下条件:至少一条散步道宽度≥1.20m,满足轮椅与一人错行需求;且散步道局部拓宽,宽度≥1.80m,满足轮椅错行需求。 | 1 | |||||
1.4.4.8 | 散步道地面铺装平整、防滑、不积水。主要散步道沿途不铺设鹅卵石健步道或汀步。 | 1 | |||||
1.4.4.9 | 沿散步道设有座椅供老年人休息。 | 1 | |||||
1.4.4.10 | 散步道线路符合以下条件: | 1 | |||||
1.4.4.11 | 沿主要散步道、主要活动场地周边、台阶处有照明设施。 | 1 | |||||
1.4.4.12 | 主要散步道沿途有高差时,采用轮椅坡道过渡。 | 1 | |||||
1.5 | 室内温度 | 15 | |||||
1.5.1 | 温湿度控制 | 5 | |||||
1.5.1.1 | 冬季老年人居室、居室卫生间、盥洗室、公共活动空间、就餐空间、康复与医疗空间、工作人员办公室温度不低于20℃;洗浴空间温度不低于25℃;公共卫生间、楼梯间、走廊温度不低于18℃。夏季室内温度26-28℃。 | 1 | |||||
1.5.1.2 | 老年人居室设有温度或湿度调节设备,如散热器、空调、电风扇、加湿器、除湿器等。 | 1 | |||||
1.5.1.3 | 老年人洗浴空间(包括居室卫生间内的洗浴区和公共洗浴空间)设有温度调节设备,如浴霸、暖风机等。 | 1 | |||||
1.5.1.4 | 公共活动空间及就餐空间设有温度或湿度调节设备,如散热器、空调、电风扇、加湿器、除湿器等。 | 1 | |||||
1.5.1.5 | 温度及湿度调节设备设有相应的防护措施,能保证使用过程的安全。 | 1 | |||||
1.5.2 | 通风调节 | 10 | |||||
1.5.2.1 | 老年人居室设有带开启扇的外窗。 | 1 | |||||
1.5.2.2 | 公共活动空间设有带开启扇的外窗。 | 1 | |||||
1.5.2.3 | 就餐空间设有带开启扇的外窗。 | 1 | |||||
1.5.2.4 | 公共走廊设有带开启扇的外窗,或设有机械排风设施。 | 1 | |||||
1.5.2.5 | 卫生间及洗浴空间设有带开启扇的外窗,或设有机械排风设施。 | 1 | |||||
1.5.2.6 | 以下空间通风条件不佳时需设有新风系统或空气净化设备: | 3 | |||||
1.5.2.7 | 对机构内通风条件的整体印象,符合以下条件的获得相应分数: | 2 | |||||
1.6 | 室内光照 | 15 | |||||
1.6.1 | 自然采光 | 5 | |||||
1.6.1.1 | 老年人居室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条件。 | 1 | |||||
1.6.1.2 | 公共活动空间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条件。 | 1 | |||||
1.6.1.3 | 就餐空间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条件。 | 1 | |||||
1.6.1.4 | 公共走廊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条件。 | 1 | |||||
1.6.1.5 | 位于东西向的老年人居室及公共活动空间,设有有效的遮阳措施。 注:机构无东西向的居室及公共活动空间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 1 | |||||
1.6.2 | 人工照明 | 10 | |||||
1.6.2.1 | 老年人居室的人工照明,符合以下条件: | 2 | |||||
1.6.2.2 | 老年人居室照明控制面板位置明显,安装高度适宜(距地面0.80-1.20m),控制面板形式便于老年人识别并操作。 | 1 | |||||
1.6.2.3 | 卫生间的人工照明,符合以下条件: | 2 | |||||
1.6.2.4 | 老年人居室到就近卫生间的路径上设有夜间照明设备,如夜灯、智能感应灯等,以满足老年人起夜如厕的需求。 | 1 | |||||
1.6.2.5 | 公共活动空间照度充足、均匀,灯具无明显眩光、易维护。 | 1 | |||||
1.6.2.6 | 面积较大的公共活动空间及就餐空间,照明可以分区控制,以实现节能的目标。 | 1 | |||||
1.6.2.7 | 公共走廊、楼电梯、门厅等交通空间照明充足、均匀,灯具无明显眩光、易于维护。 | 1 | |||||
1.6.2.8 | 机构内人工照明的整体印象良好,通过局部照明、选用有特色的灯具等多种形式,营造出明亮、温馨、家庭化的照明氛围。 | 1 | |||||
1.7 | 室内噪声 | 5 | |||||
1.7.1.1 | 老年人居室与电梯井道、有噪声震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时,设有隔声降噪措施。 | 1 | |||||
1.7.1.2 | 老年人居室具有良好的隔声条件,老年人在居室内休息时不会受到室内外活动的干扰。 | 1 | |||||
1.7.1.3 | 公共活动空间能够实现动静分区,同时开展多项活动时,声音相互无干扰。 | 1 | |||||
1.7.1.4 | 就餐空间声环境良好,人员就餐、通行,设备移动时无明显回声和噪声。 | 1 | |||||
1.7.1.5 | 公共走廊、楼电梯、门厅等交通空间声环境良好,人员通行、设备移动时无明显回声和噪声。 | 1 | |||||
1.8 | 绿化 | 5 | |||||
1.8.1.1 | 绿化满足以下要求: | 1 | |||||
1.8.1.2 | 植被种类满足以下要求: | 1 | |||||
1.8.1.3 | 设有以下园林景观小品及设施,符合以下条件: | 3 | |||||
2 | 设施设备 | 130 | |||||
2.1 | 居室(含照料单元) | 20 | |||||
2.1.1 | 居室空间 | 9 | |||||
2.1.1.1 | 老年人居室内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0㎡。 | 1 | |||||
2.1.1.2 | 收住中度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4床;收住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多人间居室床位数≤6床(注:申请4、5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如不符合此项要求,则自动终止评定程序)。 | 1 | |||||
2.1.1.3 | 居室设施满足基本的安全和使用需求,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1 | |||||
2.1.1.4 | 双人间居室和多人间居室内为每位老年人设有均等的家具设备,保证使用时互不干扰。 | 1 | |||||
2.1.1.5 | 居室空间在保护老年人私密性方面,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1 | |||||
2.1.1.6 | 居室空间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1 | |||||
2.1.1.7 | 居室内的设施配置符合以下条件: | 1 | |||||
2.1.1.8 | 单人间居室和双人间居室比例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 2 | |||||
2.1.2 | 居室卫生间 | 4 | |||||
2.1.2.1 | 能力完好、轻度失能、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室中有卫生间的居室比例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 2 | |||||
2.1.2.2 | 居室卫生间满足基本的安全和使用需求,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1 | |||||
2.1.2.3 | 居室卫生间内留有护理人员辅助操作的空间,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1 | |||||
2.1.3 | 照料单元 | 3 | |||||
2.1.3.1 | 机构内老年人生活用房按照料单元设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1 | |||||
2.1.3.2 | 每个照料单元内设有单元起居厅,单元起居厅内设有日常起居活动所需的家具设备,满足老年人开展交流、做操、手工、棋牌、看电视等日常起居活动的需求。 | 1 | |||||
2.1.3.3 | 每个照料单元内设有护理站,护理站位置明显易找且适度居中,利于服务人员观察到单元起居厅、走廊等公共活动场所。 | 1 | |||||
2.1.4 | 认知症友好化设计 注:当机构不收住认知症老年人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 2 | |||||
2.1.4.1 | 照料单元和居室采用了认知症友好化的配置,符合以下条件: | 2 | |||||
2.1.5.1 | 居室和照料单元的空间尺度宜人,具有家庭化氛围,空间元素丰富,色彩搭配协调,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 2 | |||||
2.2 | 卫生间、洗浴空间 | 20 | |||||
2.2.1 | 公共卫生间 | 10 | |||||
2.2.1.1 | 设有供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 | 1 | |||||
2.2.1.2 | 公共卫生间设有无障碍厕位,或机构内设有无障碍卫生间。 | 1 | |||||
2.2.1.3 | 就餐空间或起居厅等老年人集中使用的场所附近设有供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 | 1 | |||||
2.2.1.4 | 公共卫生间满足老年人基本的安全如厕需求,设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便器等便溺设施。 | 1 | |||||
2.2.1.5 | 公共卫生间如厕区设有扶手,且形式、位置合理。 | 1 | |||||
2.2.1.6 | 公共卫生间设有方便轮椅老年人接近和使用的盥洗池。 | 1 | |||||
2.2.1.7 | 公共卫生间设有紧急呼叫设备。 | 1 | |||||
2.2.1.8 | 公共卫生间能够保证使用者如厕时的私密性,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1 | |||||
2.2.1.9 | 门厅附近设有供家属、工作人员使用的公共卫生间。 | 1 | |||||
2.2.1.10 | 公共卫生间设有坐便器、蹲便器等,可供不同使用者选择。 | 1 | |||||
2.2.2 | 洗浴空间(包括公共洗浴空间和老年人居室内的洗浴空间) | 10 | |||||
2.2.2.1 | 设有公共洗浴空间。 | 1 | |||||
2.2.2.2 | 每间老年人居室内均设有洗浴设施或设有公共洗浴空间。 | 1 | |||||
2.2.2.3 | 洗浴空间(包括公共洗浴空间和老年人居室内的洗浴空间)满足老年人基本的安全洗浴需求,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2 | |||||
2.2.2.4 | 洗浴空间(包括公共洗浴空间和老年人居室内的洗浴空间)的浴位空间宽敞,可容纳护理人员在旁辅助老年人洗浴。 | 1 | |||||
2.2.2.5 | 公共洗浴空间能满足浴床等进出和使用的需求,保证老年人可卧姿洗浴。 | 1 | |||||
2.2.2.6 | 公共洗浴空间内或邻近设有卫生间或便器,能满足老年人在洗浴过程中的如厕需求。 | 1 | |||||
2.2.2.7 | 公共洗浴空间内能满足老年人的更衣、吹发、盥洗的需求。 | 1 | |||||
2.2.2.8 | 公共洗浴空间能够保证老年人在洗浴过程中的私密性,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1 | |||||
2.2.2.9 | 机构内设有理发室或设有可满足理发需求的空间。 | 1 | |||||
2.3 | 就餐空间(含厨房) | 15 | |||||
2.3.1 | 公共就餐空间 | 8 | |||||
2.3.1.1 | 设有公共就餐空间,整体环境干净整洁。 | 1 | |||||
2.3.1.2 | 公共就餐空间餐位数量充足,能满足老年人的用餐需求。 | 1 | |||||
2.3.1.3 | 公共就餐空间位置便于老年人到达,与厨房备餐间或餐梯邻近,能保证送餐流线顺畅、近便。 | 1 | |||||
2.3.1.4 | 公共就餐空间内部或附近设有洗手池,能满足老年人就近洗手、漱口的需求。 | 1 | |||||
2.3.1.5 | 公共就餐空间的座椅通道宽敞不拥挤,能满足餐车、轮椅通行的需求。 | 1 | |||||
2.3.1.6 | 公共就餐空间的餐桌椅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1 | |||||
2.3.1.7 | 公共就餐空间设有备餐台或备餐空间,能满足护理人员备餐分餐的需求。 | 1 | |||||
2.3.1.8 | 集中就餐空间入口附近设有等候休息区,能满足老年人餐前等候、餐后休息及助行器停放的需求。 | 1 | |||||
2.3.2 | 厨房(外包膳食服务的机构,此项不参与评分) | 7 | |||||
2.3.2.1 | 厨房满足卫生防疫要求,环境明亮、整洁、无异味。 | 1 | |||||
2.3.2.2 | 厨房与老年人居住活动范围适当隔离,或采取必要措施,在噪音、气味、视线和温度等方面不干扰老年人的居住和活动。 | 1 | |||||
2.3.2.3 | 厨房设有独立的出入口,能够满足进货、厨余垃圾运送和员工进出的需求。 | 1 | |||||
2.3.2.4 | 厨房配备专用的消防、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运转正常。 | 1 | |||||
2.3.2.5 | 厨房配置排风设备且运转正常;食品储藏间具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的条件,能满足通风防潮的需求。 | 1 | |||||
2.3.2.6 | 食品处理区符合以下要求: | 1 | |||||
2.3.2.7 |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 1 | |||||
2.4 | 洗涤空间 | 10 | |||||
2.4.1 | 公共洗衣空间 | 6 | |||||
2.4.1.1 | 设有公共洗衣空间,或通过外包服务满足老年人的洗衣需求。 注:当机构洗衣服务非完全外包时,需设有公共洗衣空间才可得分。 | 1 | |||||
2.4.1.2 | 设有衣物暂存区域或空间,用于存放脏衣物及洁净衣物,且洁污分区。 注:当机构洗衣服务非完全外包时,需设有衣物暂存区域;当机构洗衣服务完全外包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 1 | |||||
2.4.1.3 | 公共洗衣空间的位置便于收集脏衣物及发放干净衣物。 注:当机构洗衣服务完全外包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 1 | |||||
2.4.1.4 | 公共洗衣空间设有洗衣机、水池及消毒设施,能满足基本的洗衣需求。 注:当机构洗衣服务完全外包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 1 | |||||
2.4.1.5 | 公共洗衣空间地面排水良好无积水,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注:当机构洗衣服务完全外包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 1 | |||||
2.4.1.6 | 机构内设有晾晒空间或能够正常使用的烘干设备。 注:当机构洗衣服务完全外包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 1 | |||||
2.4.2 | 污洗空间 | 4 | |||||
2.4.2.1 | 设有专门的污洗空间。 | 1 | |||||
2.4.2.2 | 污洗空间临近污物运输通道或污物电梯,便于污物运送。 | 1 | |||||
2.4.2.3 | 污洗空间能够满足以下功能需求(符合以下条件中3项及以上): | 1 | |||||
2.4.2.4 | 污洗空间整体干净整洁。 | 1 | |||||
2.5 | 接待空间(含门厅) | 5 | |||||
2.5.1.1 | 接待空间位置明显,易于看到。 | 1 | |||||
2.5.1.2 | 门厅设有服务台、值班室等,能提供接待管理、值班咨询等服务。 | 1 | |||||
2.5.1.3 | 门厅设有座椅、沙发等,能满足老年人及来访人员等候休息、交流会友等需求。 | 1 | |||||
2.5.1.4 | 门厅设有宣传栏、公示栏等,能满足公示、宣传的需求。 | 1 | |||||
2.5.1.5 | 门厅整体氛围温馨明亮,让人感到被欢迎。 | 1 | |||||
2.6 | 活动场所 | 10 | |||||
2.6.1 | 活动场所满足老年人基本的活动需求,设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活动空间: | 4 | |||||
2.6.2 | 活动场所丰富多元,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活动需求,设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活动空间: | 1 | |||||
2.6.3 | 设有能够满足机构内人员集体活动(如联欢会)的大型文娱健身用房(多功能厅)。 | 2 | |||||
2.6.4 | 大型文娱健身用房(多功能厅)功能配置符合以下条件: | 1 | |||||
2.6.5 | 活动场所容易到达、彼此临近,视线通透,便于形成良好的活动氛围,促进老年人参与活动,符合以下条件: | 1 | |||||
2.6.6 | 活动场所座椅配置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1 | |||||
2.7 | 储物间(含库房) | 5 | |||||
2.7.1.1 | 设有集中储物空间(库房)。 | 1 | |||||
2.7.1.2 | 设有集中垃圾暂存空间,且位置临近后勤出入口,垃圾气味、运输等不影响老年人的正常生活。 | 1 | |||||
2.7.1.3 | 储物间(库房)配有储藏架、储藏柜等,能合理储藏不同类别的物品。 | 1 | |||||
2.7.1.4 | 储物间数量(或面积)充足,机构内未出现物品随意堆放、影响美观及安全疏散的现象。 | 1 | |||||
2.1.7.5 | 储物间(库房)干净整洁。 | 1 | |||||
2.8 | 医疗卫生用房 | 15 | |||||
2.8.1.1 | 设有与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相配套的医疗卫生用房。 | 2 | |||||
2.8.1.2 | 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诊所、卫生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其中治疗室、处置室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至少设有治疗室、处置室。 | 2 | |||||
2.8.1.3 | 设有紧急送医通道,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将老年人安全快速地转移至急救车辆或急救出入口。 | 1 | |||||
2.8.1.4 | 紧急送医通道不穿越老年人的主要活动空间。 | 1 | |||||
2.8.1.5 | 设有分药室,可供存放机构的公共常用药品和老年人委托机构管理的个人药品,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 2 | |||||
2.8.1.6 | 医疗卫生用房附近设有可供老年人休息等候的空间和设施(如候诊区、休息座椅等)。 | 1 | |||||
2.8.1.7 | 医疗卫生用房附近设有方便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 | 1 | |||||
2.8.1.8 | 设有开展安宁服务的分区或用房(如临终关怀室、安宁疗护区等)。 | 1 | |||||
2.8.1.9 | 安宁服务区域相对独立,与周边空间环境关系协调,无相互干扰。 | 1 | |||||
2.8.1.10 | 遗体的运出路径不穿越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区域)。 | 1 | |||||
2.8.1.11 | 医疗卫生用房的整体氛围温馨、轻松、舒适,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 2 | |||||
2.9 | 停车区域 | 5 | |||||
2.9.1.1 | 机动车停车区域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 2 | |||||
2.9.1.2 | 机构内设有非机动车停车区域(场地或车库)。 | 1 | |||||
2.9.1.3 | 机构内的停车区域符合以下要求: (1)位置易于车辆到达,并与主要的建筑出入口实现无障碍连通; (2)数量或面积可满足日常车辆停放需求。 注:当机构内未设停车区域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 1 | |||||
2.9.1.4 | 机构内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满足遮雨、遮阳要求; (2)设有电动车充电装置。 注:当机构内未设停车区域时,此项不参与评分。 | 1 | |||||
2.10 | 评估空间 | 5 | |||||
2.10.1.1 | 设有评估室,或与其他空间合设评估空间,满足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环境需求。 | 2 | |||||
2.10.1.2 | 评估室内配有桌椅及评估用台阶(或使用机构内楼梯)等评估设备。 | 2 | |||||
2.10.1.3 | 设有员工的培训空间(含独立用房或共用空间),满足机构内部教学培训的需求。 | 1 | |||||
2.11 | 康复空间 | 10 | |||||
2.11.1.1 | 设有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服务的空间。 | 1 | |||||
2.11.1.2 | 康复空间和器械配置状况符合以下条件: 注:符合1项得0.5分,符合2项得1分,符合3项得2分。 | 2 | |||||
2.11.1.3 | 康复空间的布置符合以下条件: 注:符合1项得0.5分,符合2项得1分,符合3项得2分。 | 2 | |||||
2.11.1.4 | 设有康复治疗师办公、更衣、休息和储藏的空间。 | 1 | |||||
2.11.1.5 | 设有特色康复空间,符合以下条件: | 2 | |||||
2.11.1.6 | 康复空间的整体氛围温馨、轻松、舒适,符合以下条件时得相应分数: | 2 | |||||
2.12 | 社会工作室/心理咨询空间(含管理服务用房及设施) | 10 | |||||
2.12.1 | 社会工作空间 | 2 | |||||
2.12.1.1 | 设有社工工作室或与其他空间合设的社会工作区。 | 1 | |||||
2.12.1.2 | 社会工作空间能够满足社工和志愿者开展活动培训、研讨活动计划、存放活动用品等的空间需求。 | 1 | |||||
2.12.2 | 心理咨询空间 | 2 | |||||
2.12.2.1 | 设有心理咨询室或与其他空间合设的心理咨询区。 | 1 | |||||
2.12.2.2 | 心理咨询空间符合以下条件: 注:符合1项得0.5分,符合2-3项得1分。 | 1 | |||||
2.12.3 | 员工办公及生活区域 | 2 | |||||
2.12.3.1 | 设有员工办公室或办公区,例如护理员值班室、行政办公室、财务室、院长室等。办公空间充足,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求。 | 1 | |||||
2.12.3.2 | 设有员工餐厅、员工更衣和卫浴空间,能为员工的日常工作提供基本保障。 | 1 | |||||
2.12.4 | 消防设施 | 4 | |||||
2.12.4.1 |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设备。 | 1 | |||||
2.12.4.2 | 设有微型消防站。 | 1 | |||||
2.12.4.3 | 设有消防控制室(中控室)。 | 2 | |||||
3 | 运营管理 | 150 | |||||
3.1 | 行政办公管理 | 10 | |||||
3.1.1 | 组织规划 | 2 | |||||
3.1.1.1 | 有组织结构图及部门划分。 | 1 | |||||
3.1.1.2 | 有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 | 1 | |||||
3.1.2 | 行政办公制度 | 6 | |||||
3.1.2.1 | 有会议制度(周例会、月度会、年度会等)及会议记录。 | 1 | |||||
3.1.2.2 | 有行政办公审批流程。 | 0.5 | |||||
3.1.2.3 | 有行政档案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 | 1 | |||||
3.1.2.4 | 有印章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 | 0.5 | |||||
3.1.2.5 | 有合同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 | 1 | |||||
3.1.2.6 | 在接待空间的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管理信息,包括服务管理部门、人员资质、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 | 1 | |||||
3.1.2.7 | 有行政信息公开措施,包括机构宣传片、微信公众号、机构网站等。 | 1 | |||||
有行政信息公开措施,通过小黑板、公告栏或电子显示屏发布信息。 | 0.5 | ||||||
3.1.3 | 信息管理平台 | 2 | |||||
3.1.3.1 | 有信息管理平台,含行政办公管理系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服务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后勤管理系统、评价与改进系统。 | 2 | |||||
3.2 | 人力资源管理 | 20 | |||||
3.2.1 | 员工基本管理 | 2 | |||||
3.2.1.1 | 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劳务合同。 | 1 | |||||
3.2.1.2 | 有全部工作人员名册,各项目登记、证件齐全(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入职日期、入职部门、岗位/职务等)。 | 1 | |||||
3.2.2 | 员工岗位职责 | 1.5 | |||||
3.2.2.1 | 有岗位职责。 | 1 | |||||
3.2.2.2 | 有员工手册。 | 0.5 | |||||
3.2.3 | 员工学历及资质情况 | 3.5 | |||||
3.2.3.1 | 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 1.5 | |||||
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1 | ||||||
养老机构院长、副院长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 0.5 | ||||||
3.2.3.2 | 中专及以上学历占工作人员总数比例达到20%及以上。 | 1 | |||||
中专及以上学历占工作人员总数比例达到10%及以上。 | 0.5 | ||||||
3.2.3.3 | 每200名老年人(不足200名的按200名计算)至少配有1名专职社会工作者。 注:申请4-5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如不符合此项要求,则自动终止评定程序。 | 1 | |||||
至少有1名社会工作者指导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 0.5 | ||||||
3.2.4 | 员工招录、管理的相关制度 | 2 | |||||
3.2.4.1 | 有招聘制度、招聘流程,有记录。 | 0.5 | |||||
3.2.4.2 | 有人员考勤制度及考勤记录。 | 1 | |||||
3.2.4.3 | 有请销假制度并有记录。 | 0.5 | |||||
3.2.5 | 员工薪酬及福利管理制度 | 1.5 | |||||
3.2.5.1 | 薪酬依据岗位级别设置合理,有管理制度,发放及时。 | 1 | |||||
3.2.5.2 | 有晋升和奖励制度。 | 0.5 | |||||
3.2.6 | 员工劳动保障及劳动保护 | 3 | |||||
3.2.6.1 | 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注: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购买意外保险。 | 1 | |||||
3.2.6.2 | 有劳动保护措施和员工心理支持。 | 1 | |||||
3.2.6.3 | 组织员工每年参加体检1次。 | 1 | |||||
3.2.7 | 员工培训 | 4.5 | |||||
3.2.7.1 | 机构负责人应每年接受专业培训,具有养老服务专业知识。 | 0.5 | |||||
3.2.7.2 | 开展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 | 1 | |||||
3.2.7.3 | 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员工常规培训,包括职业道德、行业规范教育、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政策等。 | 1 | |||||
3.2.7.4 | 养老护理员每月接受超过1次或每年接受多于12次技能培训,有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时长、地点、培训内容等。 | 1 | |||||
养老护理员每月接受1次或每年接受12次技能培训,有记录,内容包括培训时间、时长、地点、培训内容等。 | 0.5 | ||||||
3.2.7.5 | 养老护理员培训合格率为100%。 | 1 | |||||
养老护理员培训合格率不低于90%。 | 0.5 | ||||||
3.2.8 | 志愿者、实习生管理 | 2 | |||||
3.2.8.1 | 志愿者登记、有活动记录。 | 1 | |||||
3.2.8.2 | 志愿者活动前有培训。 | 0.5 | |||||
3.2.8.3 | 有实习生管理规范。 | 0.5 | |||||
3.3 | 服务管理 | 30 | |||||
3.3.1 | 老年人权益保护 | 4 | |||||
3.3.1.1 | 1年内无责任事故发生。 | 1 | |||||
3.3.1.2 | 养老机构建立保障老年人权益和防范欺老、虐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3)不得为机构外单位或个人等推销保健品、非法集资提供任何便利。 注:以上任何1项不符要求,则不得分。 | 2 | |||||
3.3.1.3 | 有服务纠纷调解制度。 | 1 | |||||
3.3.2 | 服务管理制度 | 14 | |||||
3.3.2.1 | 根据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4.1-4.13),有相对应的服务流程。 | 2 | |||||
3.3.2.2 | 有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含入院评估、定期评估、即时评估。 | 2 | |||||
3.3.2.3 | 有工作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制度的岗位及交接要求。 | 1 | |||||
3.3.2.4 | 建立值班管理制度,明确值班职责和规范。 | 1 | |||||
3.3.2.5 | 接待工作规范,有流程、接待记录。接待记录包括时间、来访人员、来访事项等。 | 1 | |||||
3.3.2.6 | 有外包服务管理制度,有入驻机制、服务合同/协议,有记录,外包服务有单位资质审核及服务能力评估机制。 注:如完全无任何外包服务,此项可得分。 | 1 | |||||
3.3.2.7 | 有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 | 1 | |||||
3.3.2.8 | 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 2 | |||||
3.3.2.9 | 开展服务标准化建设,并建立标准体系(包含服务通用基础标准体系、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服务提供标准体系)。 | 3 | |||||
有服务管理标准、操作规范。 | 2 | ||||||
3.3.3 | 服务管理的人员要求 | 5 | |||||
3.3.3.1 | 养老机构院长或至少有一名负责人负责养老服务管理工作。 | 1 | |||||
3.3.3.2 | 养老护理员与重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2;养老护理员与中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4;养老护理员与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10。 注:此处不限定养老护理员等级。 | 4 | |||||
养老护理员与重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3;养老护理员与中度失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6;养老护理员与轻度失能及能力完好老年人配比不低于1:15。 注:此处不限定养老护理员等级。 | 2 | ||||||
3.3.4 | 服务质量要求 | 7 | |||||
3.3.4.1 | 服务要求执行率达到100%。 | 2 | |||||
3.3.4.2 | 老年人能力评估执行率100%。 | 1 | |||||
3.3.4.3 | 健康档案合格率100%。 | 1 | |||||
3.3.4.4 | 服务合同签订率100%。 | 1 | |||||
3.3.4.5 | 入住档案合格率100%。 | 1 | |||||
3.3.4.6 | 服务质量实行督查管理,做到日检查、月考核、年评估,有奖惩。 | 1 | |||||
3.4 | 财务管理 | 15 | |||||
3.4.1 | 财务管理制度 | 12 | |||||
3.4.1.1 | 建立支付管理制度、支付实行审批流程并予以执行。 | 1 | |||||
3.4.1.2 | 有老年人押金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 | 2 | |||||
3.4.1.3 | 有捐赠资金管理制度,并按捐赠方意愿和相关规定使用受赠资金。 | 1 | |||||
3.4.1.4 | 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 | 1 | |||||
3.4.1.5 | 有年度财务审计与审计报告。 注: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审计的,出具审计结果。 | 2 | |||||
3.4.1.6 | 有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 | 2 | |||||
3.4.1.7 | 政府补贴经费单独建账,账目清晰。 注:如无政府补贴,可自动得分。 | 1 | |||||
3.4.1.8 | 有预算及成本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 | 1 | |||||
3.4.1.9 | 有价格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向老年人收取的服务费价格产生变动应提前告知老年人,不得强制收费。 | 1 | |||||
3.4.2 | 财务管理人员要求 | 3 | |||||
3.4.2.1 | 会计人员持有会计资格证书。 | 1 | |||||
3.4.2.2 | 财务人员熟练使用会计电算化设备。 | 1 | |||||
3.4.2.3 | 财务部负责人未同时兼任采购员职务;填写票据及收据的人员未同时兼任审计人员;出纳人员与记账人员分离,未相互兼任。 | 1 | |||||
3.5 | 安全管理 | 30 | |||||
3.5.1 | 安全管理制度 | 4 | |||||
3.5.1.1 | 有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4)安全操作规范或规程; | 2 | |||||
3.5.1.2 | 安全管理组织及机制健全,有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 1 | |||||
3.5.1.3 | 各部门、各层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 1 | |||||
3.5.2 | 突发事件应对 | 3 | |||||
3.5.2.1 | 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演练。 | 2 | |||||
3.5.2.2 | 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 1 | |||||
3.5.3 |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 3 | |||||
3.5.3.1 | 300人以下(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总数)应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上应至少配备5名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 2 | |||||
3.5.3.2 | 每班至少有2名持证消防安全员在消防控制室在岗。 | 1 | |||||
3.5.4 | 安全培训 | 4 | |||||
3.5.4.1 | 养老机构院长、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在岗安全教育与培训,有记录。 | 1 | |||||
3.5.4.2 | 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换岗、离岗 6 个月以上的,以及采用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与培训。 | 1 | |||||
3.5.4.3 | 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全员参训率达90%以上,有培训效果检查结果。 | 2 | |||||
3.5.5 | 消防管理 | 7 | |||||
3.5.5.1 |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 1 | |||||
3.5.5.2 | 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燃气、电器使用正确,及时检查维护。 | 1 | |||||
3.5.5.3 | 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检测,并做好维护保养,且有完整记录。 | 1 | |||||
3.5.5.4 |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有隐患整改闭环管理记录。 | 1 | |||||
3.5.5.5 | 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有记录。 | 1 | |||||
3.5.5.6 | 有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 1 | |||||
3.5.5.7 | 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 1 | |||||
3.5.6 | 特种设备管理(如无特种设备,自动得分) | 4 | |||||
3.5.6.1 | 购置、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 1 | |||||
3.5.6.2 | 建立特种设施、设备台帐(电梯、锅炉等)并定期自检,有记录。 | 1 | |||||
3.5.6.3 | 定期接受专业单位检验,有正式检测报告并按国家相关要求在政府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 1 | |||||
3.5.6.4 |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 1 | |||||
3.5.7 | 视频监控系统 | 3 | |||||
3.5.7.1 | 监控机房有专人值守。 | 1 | |||||
3.5.7.2 | 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养老机构内所有出入口、就餐空间和活动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 | 1 | |||||
3.5.7.3 | 监控系统能不间断录像且保持15天以上记录,定期维护。 | 1 | |||||
3.5.8 | 建筑安全管理 | 2 | |||||
3.5.8.1 | 对建筑物进行日常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 1 | |||||
3.5.8.2 | 对建筑物进行日常维护,有记录。 | 1 | |||||
3.6 | 后勤管理 | 15 | |||||
3.6.1 | 后勤管理制度 | 15 | |||||
3.6.1.1 | 有物资采购和管理制度,建立台账。 | 2 | |||||
3.6.1.2 | 有库房管理制度,建立库房物资出/入库记录,账物相符。 | 3 | |||||
3.6.1.3 | 设施设备定期检测维护,有维护流程规范及应急预案。 注:无维护流程规范或无应急预案的,得1分。 | 2 | |||||
3.6.1.4 | 建立设施设备档案,有维护记录及检查维修记录。 | 2 | |||||
3.6.1.5 | 制定环境管理方案并严格执行,包括垃圾、污水、绿化等管理。 | 1 | |||||
3.6.1.6 | 做好废弃物管理工作,有记录。 | 1 | |||||
3.6.1.7 | 有捐赠物品登记明细表、分配登记表,按捐赠方意愿和相关规定使用受赠物品。 | 1 | |||||
3.6.1.8 | 有车辆管理制度,车辆购置、检测、维修记录。 | 1 | |||||
3.6.1.9 | 有员工宿舍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 | 2 | |||||
3.7 | 评价与改进 | 30 | |||||
3.7.1 | 投诉处理 | 7 | |||||
3.7.1.1 | 有投诉处理制度和处理流程。 | 2 | |||||
3.7.1.2 | 意见箱设置于醒目处,每周开启一次,对所提意见有反馈、有记录。 | 1 | |||||
3.7.1.3 | 当班院长及时接待投诉,有记录。 | 1 | |||||
3.7.1.4 | 管理人员在巡查过程中收到的投诉,现场受理,有记录。 | 1 | |||||
3.7.1.5 | 投诉处理由专人负责,3个工作日内有初步回复,10个工作日内有处理结果,有记录。 | 2 | |||||
3.7.2 | 满意度测评 | 9 | |||||
3.7.2.1 | 日常采用微信/个别访谈/电话访谈等方式,听取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对服务管理的反馈,有记录。 | 1 | |||||
3.7.2.2 | 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满意度测评。 | 2 | |||||
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满意度测评。 | 1 | ||||||
3.7.2.3 | 参与满意度测评的服务对象(含老年人及相关第三方)数量满足以下要求: 当入住老年人数量在200位(含)以内时,应对每一位老年人进行调查;当入住老年人数量大于200位时,可进行抽样调查,抽样样本数量不低于200+5%N,N为入住老年人数量。 注:当抽样样本数大于总体时,则对每一位顾客进行调查。 | 2 | |||||
3.7.2.4 | 服务对象满意度≥90%。 | 3 | |||||
服务对象满意度<90%。 | 2 | ||||||
3.7.2.5 | 有老年人参与机构管理的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记录。 | 1 | |||||
3.7.3 | 质量考核 | 4 | |||||
3.7.3.1 | 有考核制度。 | 1 | |||||
3.7.3.2 | 有各岗位考核细则。 | 1 | |||||
3.7.3.3 | 对服务质量每月进行1次考核,有记录。 | 1 | |||||
3.7.3.4 | 院长实施行政查房及部门负责人现场实施考核。 | 1 | |||||
3.7.4 | 改进制度 | 10 | |||||
3.7.4.1 | 对满意度调查进行分析总结,并形成测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测评范围、测评过程、测评结论及改进建议等。 | 2 | |||||
3.7.4.2 | 对改进建议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形成纠正措施预防报告,建立持续改进机制。 | 2 | |||||
3.7.4.3 | 对每月岗位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有改进措施。 | 2 | |||||
3.7.4.4 | 每半年至少一次服务质量讲评会,有改进措施。 | 2 | |||||
3.7.4.5 | 有服务质量改进效果评估。 注:机构自评或第三方评估皆可。 | 2 | |||||
4 | 服务 | 600 | |||||
4.1 | 出入院服务 | 50 | |||||
4.1.1 | 服务内容 | 6 | |||||
4.1.1.1 | 提供入院评估、入院手续办理及出院手续办理服务。 | 6 | |||||
4.1.2 | 服务人员 | 8 | |||||
4.1.2.1 | 入院评估由至少两名评估人员同时开展评估工作,且有一人具有医学或护理学背景,其他评估员应获得社会工作者资格证书,或为养老护理员(取得二级养老护理员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 3 | |||||
4.1.2.2 | 评估人员经过评估培训,掌握评估知识和技能。 | 2 | |||||
4.1.2.3 | 服务人员熟悉其负责服务流程。 | 3 | |||||
4.1.3 | 服务要求 | 36 | |||||
4.1.3.1 | 评估内容至少包括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 | 4 | |||||
4.1.3.2 | 使用科学量表对老年人开展评估。 | 2 | |||||
4.1.3.3 | 向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出具评估结果,由评估人员、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签字确认。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组织复核。 | 2 | |||||
4.1.3.4 | 根据评估结果和老年人服务需求,制定照护服务计划,包括服务等级、服务项目、膳食要求、风险防范、照护特点等。 | 5 | |||||
根据评估结果和老年人服务需求,制定照护服务计划,包括服务等级、服务项目、膳食要求等。 | 3 | ||||||
根据评估结果和老年人服务需求,制定照护服务计划,包括服务等级、服务项目。 | 2 | ||||||
4.1.3.5 | 与入住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义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如收住对象为特困老年人,签订供养协议。 | 3 | |||||
4.1.3.6 | 有老年人入住档案,包括入住申请表、养老服务合同、体检报告、入住评估结果、老年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卡复印件、紧急联系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等。 注:包含2-3项得1分,包含4-5项得2分,包含5-6项得3分,包含所有得4分。 | 4 | |||||
4.1.3.7 | 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至少包括个人基本健康信息、体检报告、病史、既往史、家族史、食物及药物过敏史、健康变化记录。 注:包含1-4项得1分,包含5-7项得2分,包含所有得3分。 | 3 | |||||
4.1.3.8 | 老年人变更护理等级、服务内容等,须签署老年人变更事项确认表,有记录。 | 2 | |||||
4.1.3.9 | 老年人出院时有出院小结,至少包含住院时段、护理级别变更情况、期间住医院治疗的次数、本次出院的原由、离院时老年人的状态等。 | 2 | |||||
4.1.3.10 | 老年人出院时,与老年人或相关第三方进行财物交接(退还押金、结清费用、物品交接清点无误),签字确认。 | 2 | |||||
4.1.3.11 | 老年人出院,及时完成档案整理归档。 | 1 | |||||
4.1.3.12 | 老年人档案归档规范,装订整齐。 | 1 | |||||
4.1.3.13 | 机构入住率不低于50%。 | 5 | |||||
机构入住率为45%-50%(不含50%)。 | 4 | ||||||
机构入住率为40%-45%(不含45%)。 | 3 | ||||||
机构入住率为35%-40%(不含40%)。 | 2 | ||||||
机构入住率为30%-35%(不含35%)。 | 1 | ||||||
4.2 | 生活照料服务 | 120 | |||||
4.2.1 | 服务内容 | 10 | |||||
4.2.1.1 | 提供老年人个人清洁卫生服务。 | 2 | |||||
4.2.1.2 | 提供老年人饮食照料服务。 | 2 | |||||
4.2.1.3 | 提供老年人起居照料服务。 | 2 | |||||
4.2.1.4 | 提供老年人排泄照料服务。 | 2 | |||||
4.2.1.5 | 提供老年人体位转换及位置转移服务。 | 2 | |||||
4.2.2 | 服务人员 | 20 | |||||
4.2.2.1 | 参加岗前培训合格。 | 4 | |||||
4.2.2.2 | 老年人有相对固定的养老护理员进行生活照料。 | 2 | |||||
4.2.2.3 | 养老护理员持有健康证明或可证明无传染性疾病的体检结果。 | 2 | |||||
4.2.2.4 | 养老护理员了解老年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疾病情况、服务级别、个人生活照料重点、个人爱好、精神心理情况等。 | 8 | |||||
4.2.2.5 | 养老护理员不佩戴戒指、手链、胸针等尖锐物品,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不抽烟、酗酒。 | 2 | |||||
4.2.2.6 | 养老护理员与老年人沟通态度温和、亲切,语言文明,表达清晰。 | 2 | |||||
4.2.3 | 服务要求 | 90 | |||||
4.2.3.1 | 口唇、口角清洁,不干燥,无食物残渣。 注:发现1例不符要求扣1分,最多扣4分。 | 4 | |||||
4.2.3.2 | 面部整洁,无污垢,男性老年人胡须短。 | 4 | |||||
4.2.3.3 | 头发清洁,皮肤清洁。每周至少洗澡1次。(根据季节和老年人需要可提高频次)(床上擦浴时,应注意保护老年人隐私,避免着凉) | 4 | |||||
4.2.3.4 | 手足清洁,指(趾)甲短,甲下无污垢。 | 4 | |||||
4.2.3.5 | 衣着整洁、舒适。 | 4 | |||||
4.2.3.6 | 整理床铺,床单位整洁。 | 4 | |||||
4.2.3.7 | 服务卡放置于床头或便于查看的位置,标记有老年人的姓名、服务等级、膳食种类、风险防范、特殊照护注意事项等,与护理计划、医嘱相符。 注:未标明风险防范、特殊照护事项的,得2分。 | 4 | |||||
4.2.3.8 | 饮食照料服务规范。包括协助用餐、协助饮水、喂水、喂饭、鼻饲等。 | 8 | |||||
4.2.3.9 | 排泄照料服务规范、及时。包括提醒如厕、协助排便、人工取便、更换一次性尿裤、清洗便器、清洁内衣裤和会阴部等。(提供服务时,应注意保护老年人隐私) | 8 | |||||
4.2.3.10 | 掌握老年人的睡眠情况,及时提供老年人所需的夜间服务。 | 4 | |||||
4.2.3.11 | 床上体位转换及轮椅转移及平车搬运,转换过程动作规范、轻稳,体位转换后保持功能位,且舒适。 | 4 | |||||
4.2.3.12 | 协助老年人行走、上下楼等位置移动,动作规范、轻稳。 | 4 | |||||
4.2.3.13 | 有预防压疮措施,并根据压疮风险评估等级,为老年人选用适合的措施。卧床老人按情况,至少每2小时翻身拍背1次。 | 4 | |||||
4.2.3.14 | 老年人皮肤无压痕、无破损、无皴皱、无发红现象。 | 4 | |||||
4.2.3.15 | 建立翻身记录表,交接班时应检查皮肤状况且有记录。 | 3 | |||||
4.2.3.16 | 每日房间巡查,观察老年人的身心状况,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有记录。 | 4 | |||||
4.2.3.17 | 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巡视频次不低于2小时1次,中度失能老年人24小时内不低于6次,轻度失能老年人24小时内不低于5次,能力完好老年人24小时内不低于2次(夜间至少巡视1次)。 | 5 | |||||
4.2.3.18 | 24小时护理值班,有交接班记录表,包括时间、人员、特殊老人的诊断、基本生命体征、异常情况、处理方法及结果。 | 8 | |||||
4.2.3.19 | 各区域按铃呼叫时,护理员应答及时。 | 2 | |||||
4.2.3.20 | 每周至少检查一次老年人房间有无过期、腐烂食品,并及时处理。 | 2 | |||||
4.2.3.21 | 养老护理员在工作中发现护理床、轮椅、紧急呼叫装置等功能非正常情况及时报修并有记录。 | 2 | |||||
4.3 | 膳食服务 | 70 | |||||
4.3.1 | 服务内容 | 9 | |||||
4.3.1.1 | 提供适合老年人的营养膳食,以及各种不同形态的膳食和治疗膳食。 | 4 | |||||
4.3.1.2 | 为老年人提供集体用餐。 | 3 | |||||
4.3.1.3 | 为老年人提供个性用餐服务(点餐、家宴、代加工等)。 | 2 | |||||
4.3.2 | 服务人员 | 16 | |||||
4.3.2.1 | 厨师持有厨师证。 | 2 | |||||
4.3.2.2 | 设食品安全员,负责每日餐饮服务的监督。 | 3 | |||||
4.3.2.3 | 有专职营养师,为老年人搭配饮食,确保营养均衡。 | 3 | |||||
有兼职营养师,为老年人搭配饮食,确保营养均衡。 | 2 | ||||||
4.3.2.4 | 服务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 2 | |||||
4.3.2.5 | 服务人员应身着洁净的工作服,佩戴口罩和工作帽,保持个人清洁。 | 2 | |||||
4.3.2.6 | 服务人员经过培训,熟悉其负责膳食服务流程和老年餐制作特点。 | 4 | |||||
4.3.3 | 服务要求 | 45 | |||||
4.3.3.1 |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 2 | |||||
4.3.3.2 | 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 1 | |||||
4.3.3.3 | 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的时间、位置等符合要求。 | 1 | |||||
4.3.3.4 | 在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级标识。 | 1 | |||||
4.3.3.5 | 机构内餐饮服务单位(或外包膳食服务供应商)量化等级为当地“优秀”。 | 3 | |||||
机构内餐饮服务单位(或外包膳食服务供应商)量化等级为当地“良好”。 | 2 | ||||||
机构内餐饮服务单位(或外包膳食服务供应商)量化等级为当地“一般”。 | 1 | ||||||
4.3.3.6 | 采购食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 2 | |||||
4.3.3.7 | 原料外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2 | |||||
4.3.3.8 | 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 2 | |||||
4.3.3.9 | 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 2 | |||||
4.3.3.10 | 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 | 2 | |||||
4.3.3.11 | 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 | 2 | |||||
4.3.3.12 | 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留样品种齐全,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留样容器外应记录食品名称、时间、餐别、采样人,将留样盒放入冰箱0-4摄氏度,且储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 | 4 | |||||
4.3.3.13 | 有专人做留样记录。 | 1 | |||||
4.3.3.14 | 每餐后对餐(饮)具、送餐工具清洗消毒,有记录。 | 3 | |||||
4.3.3.15 | 每日处理餐厨垃圾,无积存。 | 2 | |||||
4.3.3.16 | 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厨房内无虫害迹象。 | 2 | |||||
4.3.3.17 | 食谱制定应结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地域特点、民族和宗教习惯、疾病需求制定食谱。应做到粗细搭配、营养均衡、种类丰富。 | 4 | |||||
4.3.3.18 | 食谱每周更新一次,且一周内不重复,向老年人公布并存档。临时调整时,需提前1天告知。 | 2 | |||||
食谱每周更新一次,向老年人公布并存档。临时调整时,需提前1天告知。 | 1 | ||||||
4.3.3.19 | 餐食与食谱相符率达90%及以上。 | 2 | |||||
4.3.3.20 | 为老年人提供流食、半流食、低糖、低盐、低嘌呤等特殊膳食,治疗餐应执行医嘱,有记录。 | 3 | |||||
4.3.3.21 | 每月收集1次老年人口味需求及老年人用餐反馈,改进服务。 | 2 | |||||
4.4 | 清洁卫生服务 | 40 | |||||
4.4.1 | 服务内容 | 4 | |||||
4.4.1.1 | 提供公共区域清洁服务。 | 2 | |||||
4.4.1.2 | 提供老年人居室内清洁服务。 | 2 | |||||
4.4.2 | 服务人员 | 8 | |||||
4.4.2.1 | 服务人员为经过培训的保洁人员或养老护理员,或对接专业的保洁公司。 | 2 | |||||
4.4.2.2 | 服务人员熟悉机构内清洁卫生服务流程。 | 3 | |||||
4.4.2.3 | 服务人员掌握清洁卫生服务的各类物品消毒方法和消毒范围。 | 3 | |||||
4.4.3 | 服务要求 | 28 | |||||
4.4.3.1 | 公共区域(包括室外、员工办公区域): | 5 | |||||
4.4.3.2 | 老年人居室: | 5 | |||||
4.4.3.3 | 老年人卫生间、洗浴空间: | 5 | |||||
4.4.3.4 | 老年人生活用品无灰尘、污渍。 | 3 | |||||
4.4.3.5 | 各类保洁工具分类使用、放置,满足以下要求: | 3 | |||||
4.4.3.6 | 清洁设施设备、用具使用后进行消毒,并悬挂晾晒,有消毒记录。 | 3 | |||||
4.4.3.7 | 提供清洁服务前及清洁过程中,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识。 | 2 | |||||
4.4.3.8 | 有专人每周检查清洁卫生服务,有记录。 | 2 | |||||
4.5 | 洗涤服务 | 25 | |||||
4.5.1 | 服务内容 | 3 | |||||
4.5.1.1 | 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衣物、被褥等织物的收集、清洗和消毒服务。 | 3 | |||||
4.5.2 | 服务人员 | 5 | |||||
4.5.2.1 | 服务人员为经过培训的洗衣员,或对接专业的洗涤公司。 | 2 | |||||
4.5.2.2 | 服务人员熟悉机构内洗涤服务流程或送洗流程(不穿越、污染老年人居住和清洁区域)。 | 3 | |||||
4.5.3 | 服务要求 | 17 | |||||
4.5.3.1 | 床上用品每月至少清洗2次。衣物一般每周至少清洗1次。特殊污衣物随时处理清洗。 | 3 | |||||
4.5.3.2 | 洗涤衣物和床上用品应分类清洗、晒干或烘干。 | 1 | |||||
4.5.3.3 | 指定地点收集污物,运送车洁污分开。 | 2 | |||||
4.5.3.4 | 被血液、排泄物、分泌物污染或疑似传染性衣物及床上用品封闭运输,单独清洗,洗涤过程采用消毒-清洗-消毒的顺序,有消毒记录。 | 2 | |||||
4.5.3.5 | 消毒方法正确,消毒时间符合要求。 | 2 | |||||
4.5.3.6 | 衣物完好无损,整理后准确无误送还,有记录。 | 2 | |||||
4.5.3.7 | 洗衣房内张贴洗衣流程及消毒流程。 | 1 | |||||
4.5.3.8 | 洗涤设备上贴有标识,注明功能及适用的衣物类型。 | 2 | |||||
4.5.3.9 | 常规洗涤设备每日清洗,每周消毒,污洗设备一洗一消,有消毒记录。 | 2 | |||||
4.6 | 医疗护理服务 | 60 | |||||
4.6.1 | 服务内容 | 7 | |||||
4.6.1.1 | 提供预防保健服务。 | 1 | |||||
4.6.1.2 | 提供健康管理服务。 | 1 | |||||
4.6.1.3 | 提供护理服务。 | 1 | |||||
4.6.1.4 | 提供药物管理服务。 | 1 | |||||
4.6.1.5 | 提供协助医疗服务。 | 1 | |||||
4.6.1.6 | 提供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 | 1 | |||||
4.6.1.7 | 提供院内感染控制服务。 | 1 | |||||
4.6.2 | 服务人员 | 9 | |||||
4.6.2.1 | 内设医务室的养老机构 | 6 | |||||
内设诊所、卫生所(室)的养老机构 | 6 | ||||||
内设护理站的养老机构 | 6 | ||||||
未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 | 6 | ||||||
4.6.2.2 | 服务人员熟悉其负责服务的流程。 | 3 | |||||
4.6.3 | 服务要求 | 37 | |||||
4.6.3.1 | 每月至少开展1次健康教育活动。 | 1 | |||||
4.6.3.2 | 管理健康档案,记录老年人在院期间健康状况动态变化,如无特殊情况每季度记录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记录。 | 2 | |||||
4.6.3.3 | 每年至少组织1次老年人健康体检。 | 2 | |||||
4.6.3.4 | 规范执行医嘱,护理合格率100%。 | 2 | |||||
4.6.3.5 | 有护理记录单,每班进行交接并有交接记录,对危重及新入院老年人进行床头交接。 | 3 | |||||
4.6.3.6 | Ⅰ度压疮新发生率不高于5‰,Ⅱ度Ⅲ度压疮新发生率为0。 | 2 | |||||
4.6.3.7 | 尿布疹发生率为0。 | 1 | |||||
4.6.3.8 | 如须使用约束用具,应严格遵医嘱,并与相关第三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按操作规范执行。 | 2 | |||||
4.6.3.9 | 有自带药品管理制度,执行率100%。 | 2 | |||||
4.6.3.10 | 摆药、发药“三查八对”(三查:备药时与备药后查,发药、注射、处置前查,发药、注射、处置后查;八对:姓名、床号、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药品有效期),差错率为0。 | 3 | |||||
4.6.3.11 | 机构内有糖尿病老年人,应有胰岛素注射管理记录。 | 1 | |||||
4.6.3.12 | 观察老年人健康情况变化、收集送检化验标本、完成治疗、管道和造瘘护理、协助院前抢救。 | 1 | |||||
4.6.3.13 | 按照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 1 | |||||
4.6.3.14 | 与临近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诊疗服务。 | 1 | |||||
4.6.3.15 | 医师每天1次为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巡诊,并做好记录;对于轻度失能、能力完好老年人及时应诊。 | 5 | |||||
医师至少每周2-3次为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巡诊,并做好记录;对于轻度失能、能力完好老年人及时应诊。 | 3 | ||||||
医师至少每周1次为中、重度失能老年人巡诊,并做好记录。 | 1 | ||||||
4.6.3.16 | 安排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及时提供紧急救护服务。 | 2 | |||||
4.6.3.17 | 根据需要,及时通知、协助老年人转院转诊。 | 2 | |||||
4.6.3.18 | 根据需要,及时陪同老年人院外就医。 | 2 | |||||
4.6.3.19 | 对血糖机保养、血氧仪保养、血压计保养每年定期做仪器校正,并留存纪录。如有制氧机、氧气瓶、雾化机等专业医用设备,应定期进行功能监测并记录。 | 2 | |||||
4.6.4 | 传染病防治 | 7 | |||||
4.6.4.1 | 建立机构内感染预防和处理办法,有消毒和隔离制度。 | 2 | |||||
4.6.4.2 | 有专人负责院内感染控制,并做好记录。 | 2 | |||||
4.6.4.3 | 有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措施,建立必要防护物资储备制度。 | 3 | |||||
4.7 | 文化娱乐服务 | 50 | |||||
4.7.1 | 服务内容 | 5 | |||||
4.7.1.1 | 组织开展文化活动。 | 1 | |||||
4.7.1.2 | 组织开展体育活动。 | 1 | |||||
4.7.1.3 | 组织开展休闲娱乐活动。 | 1 | |||||
4.7.1.4 | 组织开展包括节日及纪念日庆祝活动。 | 1 | |||||
4.7.1.5 | 组织开展老年人生日庆祝活动。 | 1 | |||||
4.7.2 | 服务人员 | 9 | |||||
4.7.2.1 | 由养老护理员或机构内其他工作人员组织计划、实施。 | 1 | |||||
4.7.2.2 | 有志愿者、入住老年人定期参与文化娱乐活动组织计划、实施工作。 | 2 | |||||
4.7.2.3 |